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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1月15日下午,z高人民法院发布《z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其中,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注意,这里的认定重大立功是应当哦,不是可认定可不认定,而是必将认定!那么“说句不中听的话”来了:
“快速致富”的捷径都写在《刑法》里了......
“快速自由”的捷径都写在《专利法》里了......
那个谁,
还不赶紧储备几个发明......
???
附司法解释全文:
《z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已于2016年9月19日由z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z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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