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工作时间记录。
工人在非生产高峰期内的一周总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过60小时,而在生产高峰期内的一周工作时间过72小时。
工人未能享有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日和休假。
工厂未根据工人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考勤卡未记录工人的实际工作时间)。
工厂不能提供准确的工作时间记录,或工作时间记录不完整。
工厂拒向工人提供合理的膳食服务和休息时间。
工厂没有保存工作时间记录,或未实施旨在记录工作时间的考勤系统(参见“公告及文件记录保存”条款)。
工厂不能提供个别工作时间记录,或个别工作时间记录不完整。
加班时间长期或偶尔过法定限制。
考勤钟无法正常工作,或未记录工作时间(没有下班时间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