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VOCs废气处理设备涉UV升级改造工程
一、工作目标 组织排查水喷淋(吸收可溶性 VOCs 除外)、光催化、光氧 化、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 VOCs 治理设施,建立整 治清单,对不能达到治理要求的实施更换或升级改造。2022 年 底前完成一阶段整治任务(308 家),鼓励其它涉 VOCs 企业 提前参与排查整治。 二、工作内容 —2— (一)排查建立整治清单 各生态环境分局要对辖区内采用水喷淋(吸收可溶性 VOCs 除外)、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等低效VOCs 治理设施的企业进行现场摸底排查,建立 VOCs 治理设施排查整 治清单(格式见附件 1),并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前将整治清单 (加盖分局公章)反馈至“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产业推广科”OA 邮箱。 排查检查重点:对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处理能力、 运行时间、运行参数、耗材或药剂更换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废 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 染物规范化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检测企业 VOCs 排放浓度、 排放速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等。 (二)开展 VOCs 治理设施改造 各生态环境分局要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 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人(3 月 4 日前将工作责任人信息通过 OA 办公系统上报“市生态环境局产业中心产业推广科”邮箱),督 促不能达到治理要求的 VOCs 企业按时完成整治工作。具体治理 要求如下: 1.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2. 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 品规定的除外。 3. 除恶臭异味治理外,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禁止使用水 喷淋(吸收可溶性 VOCs 除外)、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 等低效治理 VOCs 技术。已建项目逐步淘汰上述低效 VOCs 治理 设施,但须确保不增加 VOCs 排放量。 4. 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 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重点行业 VOCs 治理技术选择参照执行 附件 2)。鼓励企业优先选择催化燃烧(RCO)和蓄热燃烧(RTO) 等焚烧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 采用多种高效治理技术的组合工艺。 5. 对全部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 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 企业,经有资质监测机构监测达标后,可以简化末端治理设施(如 水喷淋+活性炭吸附等),鼓励企业从源头进行减排。 6.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 照《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等要求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 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 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800mg/g; 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650mg/g;采用 —3—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 1100m2 /g(BET 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活 性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7. 采用燃烧工艺的企业应按照《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 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2013)和《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 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3-2020)等要求设计净化工艺 和设备,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额添加,催化剂床层的设计空速 宜低于 40000h-1。采用非连续吸脱附治理工艺的,应按设计要求 及时解吸吸附的 VOCs,解吸气体应保证采用高效处理工艺处理 后达标排放。蓄热式燃烧装置(RTO)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 760℃, 催化燃烧装置(CO)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 300℃,相关温度参 数应自动记录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