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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 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 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 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 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 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3.2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 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 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3.4 医疗废物 医疗危险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 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也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 废物。 3.5 贮存 4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6 处置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 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 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z终置于符合 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7 利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3.8 产生单位 产生单位是指固体废物产生单位。 3.9 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具有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资质或符合“不按危 险废物进行运输”、“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条件的危险废物 运输单位。 3.10 收集利用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是指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