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审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实施主体: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审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申请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请材料: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类事项申请表(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法人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供代理人有关材料
设定依据:
(1)《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求在当地指定窗口或平台提出申请的,按政府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部门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款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部门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生产经营业务3个月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经营业务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申请停业期限应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内烟草专卖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北京烟草经营许可证2021年办理条件,烟草零售许可证申请资料,烟草经营许可证办理地区: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丰台区,西城区,大兴区,东城区,顺义区,怀柔区,房山区,昌平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门头沟区,石景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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